刑辩关注 | 法院就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作出无罪判决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Author 侯爱文
编者按
非法采矿案件,被告单位积极退赔,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并已支付巨额损害赔偿金,开庭前不仅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还交付了罚金,这样的案件是否还有无罪辩护的空间?
本文源自公众号“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作者侯爱文律师讲述了疫情期间办理的一起案件。在伴随着高原反应、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已接受量刑建议的情况下,辩护人严把事实关和法律关,实现了最有效辩护,收获了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全面无罪的结果。
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
被告单位于2010年注册成立。被告人某某在2011年6月至2016年12月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对公司事务进行决策部署。被告人某某某在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负责生产经营工作。该公司明知没有取得某井和某井矿区采矿证的情况下,雇佣施工队采用大型机械设备采挖、爆破等方式,开采煤炭后予以销售。经审计开采原煤150多万吨,销售金额为人民币五亿余元(不含税金额)。案发后,该公司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某某身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某某、某某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单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和程序适用。
律师案件分析及辩护思路
▶ 案件分析:
通过缜密梳理证据重新构建案件事实,找准法律依据,探索并揭开本案无罪辩护的空间。
乍一看,确实如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被告单位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但公诉机关忽略了被告单位采矿的背景:
1、早在2010年被告单位与当地省政府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以及《合作协议》,约定当地省政府支持和协调合作项目依法获得的相关审批工作,被告单位开采的井田也是省政府开会配置的,作为一体化项目联动开发项目配套资源,被告单位也依约支付启动旅游项目建设资金,履行了合作协议规定的义务,对当地省政府按约定配置资源全力产生信赖利益。
2、在之后的时间里被告单位多次向当地省政府报告,恳请政府出面协调,尽快正式行文批准出让采矿权,尽到合理提醒义务。
3、当地省政府也专门成立有限公司A公司,对涉案矿区采矿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由A公司申办采矿权证,被告单位按约支付了近五百万元的办证费用,A公司对被告单位开采、销售煤炭实行统一管理并收取管理费
4、本案还有不容忽视的一个细节,被告单位购买的火工品手续齐全,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被告单位使用的火工品均审批通过。
5、在后期省委省政府决定矿山全面停产整顿,被告单位立即停止一切开采活动,并积极出款进行了环境整治。
严谨梳理案件中的有利证据重新认定事实非常关键,对案件有一个重新的认识,尽管被告单位和被告人都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单位业已退赔并交付了巨额损害赔偿款项,为了好的判决效果,被告人明确提出不做无罪辩护。但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过审查,本案确实有无罪辩护的空间,而且根据事实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主观客观方面,无罪辩护在“破”公诉人指控基础上是“立”得住的。
而本案无罪辩护的主要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14号)明确指出,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因信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而陷入错误认识的辩解,如果上述辩解确有证据证明,不应作为犯罪处理,但应当对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及其出具过程进行查证。参照该司法解释的精神,在涉及矿产资源开采这类专业化程度较高的行政“强监管行业”,行为人因信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开采行为合法性所出具的意见而陷入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属于不可避免的错误,应当能够阻却被告人的责任。
▶ 辩护思路:
理论上的最佳辩护效果如何在实践中落地,非常考验辩护人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经验。
我在思考,按要求做认罪认罚辩护就是往罪轻辩护,最好的效果是定罪免处,虽然有无罪辩护空间,但要考虑委托人的顾虑以及无罪辩护的风险,抉择很考验律师对法律的信仰以及专业水准,而法律职业本身体现出来的就是高度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法律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化身,需要职业律师坚守并竭尽全力在具体案件中展现出法治的理想和光芒。
办理刑事案件就是参与到了别人的人生,沉甸甸的,在和委托人相处过程中也被他以及全家面对困苦的精神触动。我们在案件审理必经之地一起经历了集中隔离十四天,委托人由于长期在四千多米高原工作,身体也出现种种状况,刚做完手术,现在好不容易即将退休,遇到这样的事最不能接受的是影响孩子将来工作选择,孩子还打算攻读博士,自己一旦被判刑不仅失去工作,也没有退休保障。
刑事辩护人就像摆渡人一样,不能辜负这份信任,要用专业和经验传递法律的温度和力量,让无助者有力,让悲观者坚强,在这段特殊的时候带领他们走出人生最低谷。其实,刑事辩护过程就是总让人感到绝处逢生,是不留遗憾的艺术,这也是刑事辩护的魅力所在,需要辩护人有一颗不断追求最佳辩护结果的初心和果敢。
于是,在和委托人主动多次充分沟通,尤其权衡利弊,并反复商讨后,从而达成追求庭审和判决效果兼顾的稳妥方案。委托人仍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辩护人不刻意强调无罪辩护,但在举证质证阶段以及辩护阶段,将无罪证据以及理由充分阐述。在这个案件中,我着重注重以下三个方面的把握:
首先,得言之有理有据。必须严格准确把握好证据关,有利证据如何有效开示,如何应对好不利证据,无论是举证质证还是辩论阶段对案件证据要非常熟悉并灵活运用。
其次,结合法理、法律规定以及判例。并搜集类似案例,尤其是已经生效的能够解析涉案有争议的焦点,是非常有效的辩护支撑。
第三,注重庭前准备与庭审应对的结合,以及沟通的方式方法。庭前准备越充分才能在庭审上和检察官及时充分的交流和交锋,产生思想碰撞交锋和火花,法言法语规范,语气语调达到理性平和。无罪辩护的内容尤其是认罪认罚的案件,让检察官很难接受,能让他们听进去还能得到认可,需要沟通技巧。
最后,除了严把事实证据关、法律关外,不仅要掌握沟通技巧,还要提高有关心理学社会学方面的功底。如果对案件能由具象到抽象的把握,体现出思考的维度和深度,那就更加具有说服力。案件结果
法院在判决书中写到,从客观行为来看,非法采矿罪要求行为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本案中,被告单位与省人民政府在招商引资履行协议义务的前提下设立的公司,其按照协议内容进入矿区,在整个采矿过程中,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决策、主导、管理行为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后又按照政府指令及时停止采矿,被告单位并非擅自设立、擅自进入矿区、擅自采矿,其行为不符合非法采矿罪的客观要件。从主观方面来看,非法采矿罪应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非法采矿行为而有意实施。被告单位进入矿区后建设和开采过程中,服从政府、其职能部门及设立管理公司的统一管理及要求,对协议相对方省人民政府产生信赖利益,在2014年8月依照政府环境整治要求而及时停止采矿,均能反映出被告单位对采矿行为不具有决定权,被告单位主观上不具有非法采矿的故意,而被告人作为从事管理活动的人员,也无进行采矿活动的决策权,主观上亦无非法采矿的故意。
各辩护人提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某某、某某某主观上并无非法采矿的故意,对于违法事实的认知不足系基于对政府及职能部门行为的信赖利益而产生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无罪;
二、被告人某某无罪;
三、被告人某某某无罪。
来源: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作者:侯爱文,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业务管理中心副主任 编辑:王毅丹,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特邀编审:朱桐辉,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云证国际司法鉴定中心学术部主任